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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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指未具僑生身分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華裔外國籍學生,依其本身條件,得就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擇一申請入學。如同時以僑生及外國學生身分申請入學,經查屬實者,撤銷其依本辦法所獲准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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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除應符合本校學則規定入學資格及當年度招生簡章報考限制外,其在原畢業學校各學期各科均需及格。外國學生修讀本校各學系之課程,應具備聽、說、讀、寫各該科目教授語言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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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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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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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影本,並附該證書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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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成績單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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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二份(含中國語文教師推薦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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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明(含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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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留學計畫(申請博士班者繳研究計畫及碩士論文提要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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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證明書(具備足夠在華就學之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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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系所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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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
獲准入學後,註冊時,應繳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如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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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外國學生入學申請案由有關院系、研究所審查,必要時得舉行測驗,通過審查者,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發入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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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各學系、研究所招收外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年度各該系、所國內招生名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各系所並得自行酌情訂定招收同一國籍學生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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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外國學生在華完成原申請就學學校學程或自該校退學後,如升學本校,其入學方式同我國內一般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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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外國學生經核准入學後,應自行擔負在本校就讀期間所需之各項費用,其合於教育部外國學生獎學金申請資格者,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轉報教育部備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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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外國學生之學業輔導由所屬系(所)辦理;其生活輔導與保險事宜則由學生事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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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除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外,並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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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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