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英國語文學系
教師升等辦法施行細則

94.12.07. 輔仁大學英文系94學年度第1學期 第2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求本系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公正、客觀,依據本院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本系教師升等辦法第五條,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送審著作之審查

一、依系教師升等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申請人送審之送審著作原則上應全部以英文撰寫,並附上代表著作之中文摘要。然若代表著作為中文撰寫者,申請人需繳交該中文代表著作之詳細英文解說和英文摘要,以及將一份以英文書寫之學術文章列入參考著作,以顯示申請人精通英文學術寫作。

二、本系收到申請人提出升等之申請後,系主任應先聘請兩名適當學術專長之審查委員,審查申請人之送審著作。審查委員之職級要求,依系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一名可由系上教師擔任,另一名則可選任自院內、校內或校外之專家學者。

三、系主任在遴聘審查委員前,得參酌申請人提供之審查學者迴避名單及理由。

四、針對申請升等者提送之送審著作,二位審查委員分別給予學術研究成績,滿分以一百分計,各別評分須達八十分以上,系教評會始能進行後續之審查作業。

第三條
審查作業

一、當送審著作之審查完成後,系主任應召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系教評會升等會議。系教評會之組成依據本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二、三分之二系教評會委員出席為合法開會人數。各委員需就申請人之教學及服務分別評分,及格分數為八十分,給予八十分為同意票。所有出席委員皆需投票,不得棄權。

三、教學及服務兩項審查結果之同意票數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其各別平均分數亦達八十分以上者為通過。若同意票數未達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但不少於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時,可重新投票。

第四條
評審須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成績合計以滿分為一百分計算審查,其佔總成績之比例及通過標準如下:

一、助理教授級為:研究佔55%、教學佔30%、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80分,即為通過。

二、副教授級為:研究佔60%、教學佔25%、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80分,即為通過。

三、教授級為:研究佔65%、教學佔20%、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80分,即為通過。

第五條
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成績之評核標準如下:

一、研究:依二位著作審查委員評定之成績平均之。

二、教學:以滿分一百分計。系教評會依本院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教學考核內容項目詳細訂定評分標準,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教學成績。

三、服務:以滿分一百分計。系教評會依本院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服務考核內容項目詳細訂定評分標準,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服務成績。

第六條
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之申請案將送交院教評會審核。除移轉申請者依規定繳交之資料外,系教評會另呈報院長下列資訊:

一、考核成績。

二、系教評會之會議議決記錄。

三、三至五位適合審查送審著作之專家學者推薦名單,供院教評會參酌。

第七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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