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推薦


如有出入,以簡章為準


報名手續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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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條件︰
不符者即不得參加本入學方式。被推薦學生應於報名時繳交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或照片(須加蓋推薦學校證明章戳或查證人員職章)供本系查驗,經審查不符者,取消參加學校推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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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處理方式︰

科目 檢定 篩選倍率 採計方式
國文 前標 4 1.25 佔甄選總成績比例︰35%
英文 頂標 3 1.75
數學 - - - - - -
社會 後標 - - 1.00
自然 - - - - - -
總級分 - - - - - -
  • 第二階段:甄選總成績採計方式及佔總成績比例-

    指定項目甄試成績採納方式:

    指定項目 檢定 佔甄選
    總成績比例︰
    得分 滿分
    英文作文
    筆試
    - - - - 45%
    英語面試 - - - - 20%
  • 「學校推薦」者除報名資料外,無須另行繳交審查資料。

  • 甄試說明:

    • 英文作文筆試: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資料物品入場 (包含鉛筆盒袋)
    • 英語面試:
      • 全程以英語進行,面試時除通知函與身分證明外,不可攜帶其他資料入場,恕不接受自選時間應試。
      • 全程錄影存證為日後參考用,不作其他用途;考生複查時不得要求調閱自己或他人錄影內容為申覆依據。
  • 寄發指定項目甄試通知:99.3.25(四)

  • 指定項目甄試日期:99.04.10(六)

  • 榜示:99.04.26(一)

  • 甄選總成績複查截止(郵戳為憑):99.04.30(五)

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

順序 項目
英文作文筆試
英文學科能力測驗
英語面試
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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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與公告︰

  • 本項招生方式不列備取;但因考生成績同分且參酌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得增額錄取。

  • 「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名額不可相互流用;未足額錄取之名額 ,統一分發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應納入當學年度之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中。

  • 甄選入學錄取生須依大考中心發行之簡章規定 ,向彙辦中心登記就讀志願序,接受統一分發後,始取得入學資格。

統一分發︰

  • 參加「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入學方式錄取大學校系,均應於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接受統一分發。

  • 錄取生應依其錄取校系及就讀意願辦理網路登記,由彙辦中心進行統一分發,每一錄取生至少已分發一校系為限。凡未依規定期間及方式登記就讀志願序者,一律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 錄取生登記期間:99年5月2-4日。
    登記作業程序請見大考中心發行之簡章。

放棄入學資格

  • 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如欲參加99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或因特殊事由欲放棄 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附於招生簡章中),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後,於99.05.14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 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招生中心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註冊入學

  • 獲分發之錄取生應依本校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 獲分發之錄取生於註冊時必須 繳交學校畢業證書,或依教育部發佈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繳交相關同等學力證明,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准註冊入學。

  • 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察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 經「學校推薦」入學者,就讀期間不得轉系,惟情況特殊提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至於學生因學習需要仍自行參加轉學考試。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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