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英國語文學系
教師升等辦法

94.10.26. 輔仁大學英文系94學年度第1學期 第1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公正、客觀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

二、申請升等之基本年資為:講師三年、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助教不得申請升等。

三、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應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推算至該次升等所屬學期結束為止(一月或七月)。其前在其他大學院校之年資得併予考慮;但專科學校之年資,不予考慮。

四、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請參見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五、申請升等講師者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六、中華民國86321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且繼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第三條
兼任教師升等,除年資計算應比照專任教師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外,其他所需升等條件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惟兼任教師其原屬專職機構有升等之規定者,應由其原機構報送升等。
第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於規定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送下列表件及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乙份,附2吋照片一張。(請自人事室網站上下載)

二、送審代表著作(限三年內之出版品)及參考著作(限五年內之出版品)及其中文摘要(五百至一千字)一式三份。

三、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乙份。

四、本校原級聘書影本乙份(全部)。

五、審查學者迴避名單(三人以內並附理由)。

六、合著證明書(代表著作有合著者方需檢附)。

七、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

八、自述擔任現職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具體事蹟。

第五條
升等審查與申訴: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以下稱申請人)檢具前條所規定之表件及資料先至人事室審查其升等資格要件及資料確認後,向本系教評會(以下稱系教評會)提出申請,進行審查作業。

二、系教評會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服務等成果,依本系升等辦法施行細則進行初審作業,經表決通過同意其辦理升等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三、審查結果應由系教評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不通過者,並應載明理由。

四、申請人對於各級教評會之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條
前條所稱之送審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

二、送審著作應載明著作人之姓名及發行出版之相關資料,如係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

三、著作應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四、學位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為升等之代表著作。

五、送審著作原則上應全部以英文撰寫,並附上代表著作之中文說明;例外則參照施行細則之規範

六、以「編著」之作品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所謂「編著」,係指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教科書、工具書、傳記、翻譯等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為升等代表作。

七、送審著作經查證有抄襲之嫌者,應敘明非屬抄襲之理由,未述明理由者不予受理。其經確定抄襲者,除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外,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八、原送審代表著作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為代表作送審。

九、因送審著作之內容不合審查標準未通過者,另送著作審查時,得仍用原送審之題目,但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並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查。

十、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第七條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議決;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議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議決。

系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所定應出席之委員人數,均以前項具審查議決職級之委員數為準。

第一項具審查議決職級之委員數,不足五人時,系教評會另提校內外與代表著作相關領域之教授推薦名單,經院長同意後補足之。

若審查需要,系教評會得給與申請人陳述答辯之機會。

第八條
系教評會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應納入本系升等辦法施行細則內。
第九條
教師升等經教育部審查核定通過者,其年資計算如下:

一、凡學期開始前經各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並於該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經審定通過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算年資。

二、若未於前項規定期間送審或經報部審定未通過另送著作再審者,依學校再報部年月起算年資。

第十條
申請升等未予通過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申請。先自系教評會進行初審通過後,再提報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在職期間,因各種理由,未實際在校任教及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在取得教師證書前離職者,本校得停止繼續辦理其各項手續並取消其在本校之一切權利。
第十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日程,依本校人事室與外語學院之規定訂定,公佈於每學期之院、系行事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而屬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悉依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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