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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適用)

一、除論文之外,所有課程皆為三學分。畢業學分共三十學分,不含論文(四學分)。學生應於二年半至三年內取得學位。舉例說明,學生可於前三個學期內,每個學期各修九學分;在第三個學期初完成副修學科考試,在第四個學期修習三個學分並完成主修學科考試;在第五或第六個學期,完成論文寫作與口試

二、必修課程(十二學分):

英文寫作(一) 3學分
(一年級第一學期)
英文寫作(二) 3學分
(二年級第二學期)
書目及研究 3學分
(一年級第一學期)
一門文學理論課程 3學分
(學生由含有「理論」字樣並經由主任認可之文學理論選修課程中任選一門。)

三、選修課程(十八學分)

 

英美文學與世界英語文學
文學批評/理論、翻譯、翻譯,或其他與文學相關課程。

 

四、學生應至少修習四門英文文學課程。

五、學生申請於其他研究所修習相關課程至多六學分,包含比較文學研究所

六、注意事項:

  1. 以本所開設選修課程為優先。
  2. 可選修本校比較文學研究所他校研究所課程:
須先取得系主任與該所所長、授課教師同意。
該課程須以英文授課,並與英美文學直接相關。
每個學期選修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跨校選修相關事宜請見本校【校際選修】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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